一人公司混同案: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回款

一人有限责任公司(简称“一人公司”)是很多老板的“避债工具”——注册一人公司做生意,公司欠钱了就说“公司是独立法人,跟我个人没关系”,让债权人面对空壳公司束手无策。但法律早就堵上了这个漏洞:只要能证明“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”,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,哪怕公司是空壳,也能向股东要钱。

2023年,我代理了一起一人公司混同案,某一人公司拖欠工程款520万元,执行阶段公司无财产,我们通过证明财产混同,让股东个人承担了全部还款责任,帮申请人全额追回欠款。

一、案件背景:一人公司拖欠工程款,执行无财产

2022年,某工程公司与北京某装饰公司(一人公司,股东为刘某)签订装修合同,工程公司为装饰公司的商场项目提供装修服务,工程总价520万元。项目完工验收后,装饰公司仅支付120万元,剩余400万元以“项目未回款”为由拖欠。

工程公司起诉胜诉后,申请强制执行发现:装饰公司账户无存款,无房产、车辆等固定资产,唯一的办公场地是租赁的,法院作出终本裁定。工程公司负责人找到我:“刘某开着奔驰,住着大别墅,公司欠的钱却一分不还,难道就没办法了?”

二、核心取证:证明财产混同,突破一人公司责任壁垒

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,核心是“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无法区分”,我团队从四方面收集证据:

1. 资金混同:调取装饰公司的银行流水,发现公司的营业收入(包括项目回款)全部转入刘某的私人微信、支付宝或银行卡,公司支出(如材料采购、人员工资)也由刘某私人账户支付,公司账户仅作为“过账工具”;

2. 财务混同:装饰公司无完整的财务账簿,未区分公司收支和股东个人收支,甚至用刘某的个人银行卡作为公司“对公账户”使用;

3. 经营混同:装饰公司的公章、营业执照由刘某个人保管,公司决策由刘某一人决定,无任何股东会记录,公司与股东的经营行为完全混同;

4. 资产混同:刘某名下的房产、车辆,实际由装饰公司使用(如房产作为公司办公场地,车辆用于公司业务),但产权登记在刘某个人名下,属于“公司资产股东化”。

三、法院判决:股东承担连带责任,全额回款

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装饰公司作为一人公司,股东刘某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,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根据《公司法》规定,一人公司的股东负有证明“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”的举证责任,若无法证明,则需承担连带责任。

庭审中,刘某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,法院最终判决:刘某对装饰公司的400万元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。判决生效后,我们申请执行刘某的个人财产,法院查封了刘某名下的一套别墅,刘某主动协商,一次性支付了全部400万元欠款及20万元利息,合计420万元。

张峰律师办案总结:

一人公司的财产混同认定,举证责任倒置是关键——股东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,若证明不了,就要承担连带责任。这类案件的取证重点是资金流水、财务账簿、经营记录,只要能证明“资金不分、财务混乱、资产共用”,就能突破一人公司的责任壁垒。

我团队处理一人公司混同案件超150起,熟悉各类混同情形的取证方法,能快速帮债权人锁定证据,向股东追回欠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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